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户外徒步意外身亡家属起诉活动发起者?谁该为户外徒步ob体育入口者的死亡负责
2023年9月,张某报名参加了某公司组织的户外登山徒步活动,并交纳了活动费用98元。
2023年9月10日,张某随团乘车至某景区参加徒步活动。下午3点48分,有团队成员发现张某的红色背包,之后确认张某丢失。后团队成员在红色背包附近找寻张某未果。傍晚6点41分,领队张某已报警。
2023年9月15日,通过公安、消防等力量在该景区老虎背的搜救,在老虎背西侧坡下20米发现一具男尸,经家属确认为张某。法医通过勘查现场以及对死者尸表进行检验,现排除他杀、自杀可能。医院出具的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(推断)书》记载,张某直接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。
张某亲属认为,徒步活动的组织者和相关工作人员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张某死亡结果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,诉至法院,请求赔偿张某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5余元,并向张某的亲属赔礼道歉。
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活动组织者与参加者之间的责任分配问题。
被告某公司作为此次徒步活动的发起人,制定出行日期、路线、经费、召集人员汇合并安排车辆,且向所有出行队员收取98元的活动经费,具有一定营利性质。公司作为活动组织者应保障活动的安全性,应对张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
同时,ob体育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,在参加户外徒步活动中,应遵守组织安排,跟随领队统一行动,发现其尸体时,其位置处于路线之外的西侧山坡密林中,偏离了活动组织路线,且在公安、消防等组织大量人员在徒步路线天后才发现其尸体,说明其偏离徒步路线较远。而且其发现身体不适时未及时向领队报告,从而导致死亡的后果发生,因此其自身也存在过错,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。
综上所述,法院认为对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,由张某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,由被告某公司承担次要赔偿责任。本着案结事了,妥善化解纠纷的原则,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,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,本案以调解结案。
参与登山徒步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活动时,参与者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。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参与者人身损害的,参与者请求活动组织者承担责任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
此案中,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需要对自己的生命安全承担主要责任,组织者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。某公司作为组织者在人员登顶休息后,未及时关注仍在休息的张某的身体状况,ob体育而是丢下张某让其等待后续队员就继续组织队员前行,未尽到更高程度的注意义务,应对张某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。
在进行户外活动时,参与者要合理考虑自己的身体情况,严格遵守活动组织规则,遇到身体不适等情况应及时与活动组织方沟通,以免发生危险。ob体育同时活动的组织者也要仔细评估户外活动路线的危险性,随时关注参与者身体情况,履行相应告知义务,根据实际户外情况进行调整,确保活动安全开展。